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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不实海关处罚条款解读之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来源:ayx爱游戏官方网站登陆    发布时间:2024-01-22 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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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不实是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该行为在海关行政处罚中最常见。根据申报不实的内容以及其造成的影响不同,对应着不同的行政处罚结果。笔者拟结合现实中申报不实的实例和教训,对《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行逐一解读,本期主要对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进行说明。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关于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有的企业经自查发现,觉得自身并没有申请退税,也出具了不退税的说明,可是海关仍不予认可。对此,署法发(2006)569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曾对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含义做出了说明:“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是指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等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可能对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产生影响的,而不要求产生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实际危害后果。这里强调的是“可能性”而不要求实际产生。对于报关单上是否注明“不退税”字样,报关单是否以人民币作为申报货物的币制单位,不影响对当事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认定。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往往将出口企业是不是具备出口退税资格、案涉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的可退税款是否高于实际出口货物的可退税款这三个条件作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认定条件。若企业不存在出口退税资格或申报不实的行为不具备多退税的情形,那就无从认定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了。

  案情:当事人自2019年9月30日以来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拌饭素(含香松)存在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将实际货物商品编码 2103909000、退税税率为9%申报为商品编码1604209990、退税税率为13%,涉及16票,涉案货物价值约合人民币192.52万,影响出口退税差额约为人民币7.70万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

  案例一是最常见的出口货物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企业往往将低退税率税号的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的税号,存在退税率差因此导致多退税的可能性。对于出口货物品名申报不实,若申报出口货物和实际出口货物申报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构成品名申报不实,若申报出口货物与实际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不一致,原则上也认定为品名申报不实,然而,若同一品名的货物因归类错误导致商品编码不一致或涉案商品不属于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即便申报错误,也仅属于商品归类技术性差错,予以撤单、改单或者补税即可,则不认定为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案情: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针织布。申报商品为针织布,商品编码为:6004101000,幅宽:140CM160CM,数量107699米,总价208936.06美元。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与申报不符,实际出口货物幅宽140CM,实际数量100979米。当事人具有出口退税资质,当事人出口针织布规格、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处理结果: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296万元整。

  案情:2021年1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男衬衫等至智利1票,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男衬衫,申报商品编号6205300099,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为579163.25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滑雪裤,申报商品编号6203439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8425.92美元。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第一项货物实际价格应为103539.85美元,第二项货物实际价格应为10046美元,境内货源地实际应为商洛。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1.21万元。

  案例二、案例三是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导致货物总体价值申报错误,因此导致多退税的可能性。与该情况类似的还有出口货物价值高报的行为导致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对此,有的意见提出认为由于出口退税办理程序会将出口货物的当期进项税额和当期留抵税额做比对,仅仅是在出口报关单申报的过程中导致价格高报并不会导致多退税的结果,据此不认为该数量/价值申报不实会导致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然而现实中,海关往往认为只要企业具备出口退税资质,申报出口货物属于出口退税商品,申报出口货物的可退税款高于实际出口货物的可退税款,就认定该类因数量/价格等申报不实行为同样存在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可能性,并对此进行处罚。

  案情: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代理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玛钢管件1588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30719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C&F价格277900美元,运费率0.3%。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出口货物实际运费应为13200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罚款人民币0.055万元。

  案例四的情况在实际的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案件中较为少见,对于运保费等申报不实,由于涉及到漏缴税款的情形,往往在进口环节多有查发。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进出口货物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而实践中,存在按照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造成的可多退税款作为罚款基数,再参照第十五条(四)项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其中,对于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处罚幅度则有可能低于申报价值的10%。对于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10%以下,且可能多退税款在25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可同样认定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对于海关通关现场查获的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行为,且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一律由海关依据《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海关在后续监管环节查获的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行为,且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不论当事人是不是已经实际取得多退税款,均应当由海关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当事人企业所在地的国税部门。对于海关在调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具有明显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嫌疑的,则将骗取出口退税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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